(一)不动产
1. 土地证或有关土地来源的政府文件(划拨土地文件,规划用地许可证等)。
2. 房产证。
3. 未完工程或不具备商品销售的不动产(联合开发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如:计委立项审批文件、规划许可证、建设开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联合建设合同书。
4. 有关动产买卖的财务往来票据。
(二)机动车
1. 机动车登记证书
2. 机动车行驶证
3. 购车原始凭证或旧机动车交易发票(依法处分的来源证明)
4. 车辆购置税凭证或交费票据
5. 车船使用税交纳凭证
6. 原车主的身份证明(或法人代码证书)
(三)设备、原材料及一般商品
设备、原材料及一般商品的进货原始凭证(并附详细清单)。
(四)上述国有资产需经评估的,不动产应由取得国家不动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动车、原材料及一般商品由我公司出具拍卖底价估价报告。
(五)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抵偿债务的资产委托拍卖
1. 人民法院裁定后,已办理产权过户的由所有权人直接委托我公司进行拍卖(按我公司接受委托拍卖程序办理)。
2. 未办理产权过户的(不动产、机动车),由法院直接委托我公司进行拍卖。
3. 上述抵偿债务的资产需经评估的,不动产应由取得国家不动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动车、原材料及一般商品由我公司出具估价报告。
协议抵偿的资产在委托拍卖前应具备下列相关文件:
1. 债权、债务双方签署的协议抵偿书,根据抵债物资不同应注明条款。
A、 抵债物资的名称、数量、质量、金额。
B、 存放地点。
C、 包装。
D、 计量单位。
E、 有效期。
F、 国别。
G、 生产厂商。
H、 材质单。
I、 检测报告。
2. 债权债务双方对抵债资产价格如有争议,应由取得国家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可由债务人、债权人或双方按约定比例承担,拍卖成交价为最终抵债金额。
3. 委托人在无抵债协议的情况下接受的抵债物品,由委托人出具证明材料及抵债物品的相关资料委托拍卖。
4. 以上涉及的所有资产中有关不动产、机动车、设备、原材料及一般商品的所有证件、资料,按第一条中所注明的提供给本公司。
(六)委托拍卖标的的评估,保管,产权的转移
1. 标的评估
拍卖标的如需评估的,应出具评估报告,有些标的可委托本公司出具估价报告。
2. 标的保管
标的物的保管、存放可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标的物存放在我公司以外的,拍卖预展期间由我公司开具看样单看样,委托合同签定后,委托方对委托标的物不能自行处理。
3. 标的交接
买受人在付清全部拍卖款项后,须进行标的物的交接。包括:房地产的过户、变更,机动车的过户,设备、原材料及一般商品的发货等、存放在我公司以外的标的物凭本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发票提货,不动产交接须三方做现场交接备忘录。
(七)拍卖成交或拍卖未成交
拍卖完成后,本公司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及时返还拍卖款项,并向委托人出具拍卖报告。
拍卖未成交的标的,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说明情况,提出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与委托人签定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