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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房地产的注意事项

出处:江苏中山汇金拍卖 阅读次数:14679

1 、拍卖标的房地产是否有重复查封。

2 、如果由执法部门强制扣押查封,而被执行人拒绝提供产权证时,必须对产权证来源作进一步取证。

3 、产权人为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时,房地产拍卖需要取得上级部门的书面许可意见。

4 、对于拍卖标的发生用途转换的房地产,如产权证为工业用途,拍卖按照实际商业用途拍卖时,为了保证成交后进行产权变更过户,补办规定的用途转换手续,必须进一步收集取证原始产权证办理过程的必要文件,如房屋平而图、地籍图、规划设计批文、建筑竣工图、上级主管部门批文等等。

5 、对于有共有人的房地产拍卖标的,必须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转让意见。同时,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6 、如果拍卖公告前签订租赁合同并到房产部门进行了登记,则应该将租赁行为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7 、房屋分层、分套拍卖时,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使用权不可分隔,该房地产买受人要按照分层、分套的建筑面积分摊取得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

8 、房屋拍卖时,房屋的附属设施需要一并拍卖的,应在公告 中说明并可一起拍卖;房屋分摊的公共部位、公用设备同时转让的,其公摊办法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9 、按照房屋建筑设计为成套的房屋,一般不得分隔拍卖。

10 、房地产变更(过户)的税费及相关手续的补办等费用是由托方承担还是由买受人承担必须明确约定,在拍卖前应到相关部门了解相关的手续费、税费,特别是补办程序及应补缴费用额,如划拨土地拍卖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土地改变用途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等。另外对于已确权的房地产有时会存在二次过户情况。即拍卖标的存在至少一次转让行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按照规定每次转让都必须办理过户和缴纳相应过户费用。如果忽略了两次过户税费的存在,会给买受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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