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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知识:典当的构成要素及典当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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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当是依法进行的一种商业性金融活动,其构成要素以不同的角度划分,通常包括基本要素和法律要素两种类型。二者兼容互动。

一、基本要素
    所谓基本要素,属于典当的一般要素。它体现的是一种典当经营关系,即典当双方当事人在典当运作过程中根据典当行业的特点所发生的业务行为关系。故此,典当或者典当经营关系由典当行为、典当标的、典当当事人这三个要素构成。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典当经营关系。所以,典当经营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典当经营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二、法律要素
    所谓法律要素,属于典当的核心要素。它体现的是一种典当法律关系,即典当双方当事人在典当运作过程中根据典当法律的规定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故此,典当或者典当法律关系由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典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典当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典当法律关系。所以,典当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典当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为了加深对典当基本概念的进一步理解,特别是充分认识典当或者典当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在这里,我们有必要把关于典当的几个常见的专门术语搞清楚。

三、典当术语
1.当户
    这是指将一定的标的交至典当行作质押而换取相应当金的人,也称交当人、出当人或出质人,俗称借款人。当户可以是法律允许的任何个人或组织。

2.典当行
    这是指以收取当户所交的一定的标的作担保而发放相应当金的人,也称收当人、承当人或质权人,俗称贷款人、当铺,典当行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

3.当物
    这是指当户与典当行双方在实施某种货币借贷行为时,赖以达成债权债务关系而留置典当行用于债权担保的信物,也称当品或典当标的,俗称担保物,即质物。当物一般是动产或者财产权利。

4.交当
    这是指当户在典当过程中向典当行给付当物用于质押借贷的行为。

5.收当
    这是指典当行在典当过程中向当户收取当物用于债权担保的行为。

6.续当
    这是指当户在一定的典当期限届满后不赎当,而以原当物再次进行典当的行为。

7.赎当
    这是指当户在一定的典当期限内向典当行清偿当金本息换回原当物的行为。

8.死当
    这是指当户在一定的典当期限届满后,既不续当也不赎当的行为。

    由此可见,典当或者典当法律关系是一种二元化的、独立的法律关系。一方面,它表现为典当双方的质押担保关系;另一方面,它又表现为典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典当法律关系正是这二种关系的统一体。

    典当及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典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典当及典当法律的内容,是指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典当权利和承担的典当义务。典当及典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典当权利和承担的典当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其构成三要素具体表现为:
    第一,当户和典当行是典当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必要主体。其中典当行作为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是从事典当行为的单一的、特殊的首要主体,非此则无典当。即典当必须是由合法典当机构与当户之间进行的质押借贷交易,而其他非典当机构的相应行为则不构成为典当。

    第二,在典当双方的质押担保关系中,典当行即担保权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但必须承担在一定的当期内妥善保管当物并返还当物的义务;而当户即担保人的权利则主要表现为在一定的当期内对当物享有所有权和当物回赎权,但必须承担移交当物由典当行占管的义务。在典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典当行即债权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取得当金本息及其他费用,但同时必须承担向当户发放当金的义务;而当户即债务人的权利则主要表现为获得当金,但同时必须承担在一定的当期内按规定清偿当金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第三,当物是典当关系产生和存在的首要客体,它反映典当双方的质押担保关系,是这种关系得以设立的标的,即典当双方作为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载体。而当金则是典当关系产生和存在的第二位客体,它反映典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这种关系得以设立的标的,即典当双方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载体。

    简言之,当户与典当行之间通过质押借贷行为,形成了法律上的典当关系,即一种特殊的质押担保关系和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说它特殊,至少是指这种关系都起止生灭于典当行。双方关系的成立在于"当";双方关系的解除在于"赎";典当行正是决定这二种特殊关系成立与解除、发生与消灭的固定场所。这就告诉我们,在典当或者典当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中,作为典当法律关系主体之一的典当行,始终具有举足轻重的特殊作用。
例如:
        
    首先,典当行的主体资格条件通常都由各国法律予以严格规定。这表明,典当行作为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是有权在典当活动中经营货币借贷行为的惟一主体。所谓"民间"典当是不合法的,它充其量只是某些个人或组织采用典当经营模式进行的民间借贷行为,属于普通质押担保借贷,与严格意义上的典当毫不相同。

    其次,典当行的经营范围都由各国法律予以严格规定。如不得吸收存款,当物类型和当金数额均受到限制等。这表明,合法典当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与"民间"典当或非法典当大相径庭。###

典当的本质属性集中表现为它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为了深刻理解典当的基本含义和构成要素,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从而充分认识典当这一特殊的融资方式。
一、典当是间接融资方式

    
所谓融资方式,一般可划分为两种类型,即直接融资方式和间接融资方式。直接融资是资金需求者通过一定的专业市场向资金供给者直接筹集资金,资金取得的方式是买卖而不是借贷,常见的主要方式有股票融资、债券融资、商业票据融资、预付和赊购等,融资手段是发行股票或债券等。间接融资是资金需求者通过一定的中介机构向资金供给者间接筹集资金,资金取得的方式是借贷而不是买卖,常见的主要方式有银行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典当行贷款等,融资手段是申请贷款等。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根本区别还在于:

1
.资金需求者享有的权利不同

    采取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资金需求者获得的是物权,融资双方形成的是物权关系。如企业通过段票融资所获资金便成为企业的资本金,资金需求者让渡物权的一种即股权。置换资金供给者的另一种物权。即资金所有权。而采取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资金需求者提供的是债权,融资双方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如客户向银行贷款、当户向典当行贷款所获资金便成为借款人的债务,即财务负担,资金需求者让渡债权,置换资金供给者所有权的一部分,即资金使用权。

2
.资金需求者承担的义务不同

    在直接融资过程中,资金需求者没有到期偿还的问题,因为资金是买来的,故无需承担偿还义务。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投资者一旦购买便不得退股。而在间接融资过程中,资金需求者必须到期偿还本息,因为资金是借来的,故应当承担偿还义务。如客户向银行贷款、当户向典当行贷款,都有期满偿还的义务。###

3
.资金供给者的收益不同

通过直接融资,特别是股票融资,资金供给者即股票的购买者的收益通常都是不固定的,取决于股票价格的变化,一般与上市公司即企业经营的好坏有着密切的关系。而通过间接融资,如银行贷款、典当融资,资金供给者即贷款提供者的收益通常都是固定的,取决于贷款息费的高低,借款人无论经营的好坏,都应当支付法定息费或者约定息费。

    
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银行与典当行之间在间接融资过程中的一些区别。

    
尽管二者都属于间接融资的资金中介方,但银行的资金来源更加广泛,其负债经营业务庞大,主要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积聚资金,再运用这些资金从事资产业务。而典当行的资金来源比较狭窄,其负债经营业务较小,主要通过增资扩股和少量金融机构贷款积聚资金,再运用这些资金从事资产业务。这表明,在间接融资过程中,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主力军,而典当行仅扮演着拾遗补缺的角色。然而,二者都是一国资金市场即短期金融市场上的货币经营主体,各有自己独特的市场定位,并分别占据不同的市场份额。
二、典当是资金价格高的融资方式

    
由于种种原因所致,典当从来都是资金价格很高的融资方式。这主要是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相比较而言。

    其一,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使典当的法定利率很高。

    
如我国唐宋时期,典当的法定月息已为四分或者六分,即4%或者6%,明清两代虽有所下降,但也是月息三分。198712月,新中国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诞生,当时该行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典当月利率是6%,年利率高达72%,不可谓不高。1996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施行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典当行可向当户收取的综合费用为月费率4.5%,再加上月利率0.5%~1%左右,二者合计一般便可收到月总息费率5%以上。20018月生效的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仍维持类似的规定。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1858年出台的《当押商条例》几经修改,典当法定月利率才从当年最高的6%降至目前的3.5%,但即便如此,月息三分半也是十分高的,它相当于年利率42%

    
在西方国家,典当法定利率高亦为普遍现象。英国早在《1872年典当商法》中就规定,典当月利率最高为2.08%左右,而目前该国实行的现代典当市场化利率,更是已经攀上月利率4%~6%的台阶。从美国来看,该国堪称是全球典当法定利率最高的国家。1812年纽约市议会通过法律,规定典当的年利率为25%,只有当金数额在25美元以下的,典当年利率才为7%1910年,美国有17个州颁布了典当法律,分别规定了典当的法定利率,其中最高的是新墨西哥州为月利率10%、特拉华州为8%。最低的是亚利桑那州也达到了4%。而至20世纪90年代,美国所有州都相继修正了自己的典当法律,其中典当法定利率最高的州居然达到了月利率25%,即年利率300%,令人瞠目结舌。

其二,典当行在实践中恶意操作,变相提高了典当贷款的资金价格。

    
这一点在中国典当业发展史上表现得最为明显。例如,虚本足利就是最典型的一种恶意操作。按照这种方法,典当行在支付当金时,先打折扣,不给实额。如当户应得当金10元,但典当行只付9元,谓之"九扣"。然而在当户前来赎当时,则典当行又按10元计收本息。此例若按月息3分计算,则10元当金应付月息3角,年息为3.6元,外加本金10,合计13.6元,故称"九出十三归"。因是虚本,典当行当金9元实得息4.6元,故年利率高达51%以上。其中有一元钱并未贷出,纯系无本生利。可见,一些典当行正是通过这种虚额出本十足取利的方法,对当户进行巧取豪夺的。旧社会流行的还有"以八当十""九八出,满钱入"之类的黑幕等,亦皆属典当行的坑人之举。这些无疑使典当的社会形象不可避免地遭受到严重的破坏。以上所见,典当高昂的资金价格至少是决定其难以融入一国主流融资渠道的原因之一。

三、典当是社会利用化程度低的融资方式

    
长期以来,作为特殊的融资方式,典当因其资金价格高、社会形象差,故其实际利用程度很低。换句话说,大多数人对典当十分陌生,有些人对典当的印象,甚至至今仍停留在从小说、影视剧等文艺作品中的点滴了解上。

    
这种现象并不奇怪。因为,尽管典当是一种方便快捷的融资方式,但由于它毕竟不是一国的主流融资渠道,人们对典当的利用还不可能达到象对利用银行贷款方式那样熟悉和频繁的程度。有资料显示,目前美国共有1.5万家典当行,每10个美国成年人当中每年只有一人去典当行借贷,其余的人都是利用非典当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或融资渠道融资,从而解决资金需求问题。在加拿大,全国共有典当行1200家,每年接受典当融资服务的成年人口也仅占10%。相比之下,我国大陆典当行的数量本来就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近些年来更是逐渐减少。因此,从典当行的布局来看,典当也不可能成为社会利用程度化高的融资方式。如目前北京只有4家典当行,上海12家、天津23家、重庆29家,其他大多数省区典当行的保有量一般为三、四十家,全国总共在1100家左右,还有相当一部分地市是空白,这使典当这种融资方式就确实很难获得广大社会公众的了解和认知,更不用说自觉加以利用了。

    
另一方面,根据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实践来看,在了解典当的社会群体当中,绝大多数人利用典当融资的机会也并不多。因其典当的目的主要是应急,即为了处理个人或家庭遇到的一些意外事件,如求医问药、失窃遭灾等一时因手头拮据而急需借贷周转;否则不会去利用典当。同时,还有少数人利用典当融资手段,是为了满足其个人的畸型消费或进行销赃犯罪。当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中外企业利用典当融资的社会经济现象已有所增加,但目前尚未形成一定的气候,故典当融资方式还不可能因部分中小企业的青睐而得到更广大范围的普及。

    
再从经常利用典当融资的当户来看,这些人一般是受两个条件的制约而去典当行借贷的,即通过以物换钱的典当方式来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否则也不会去利用典当。一是个人经济状况不佳。如在美国,目前家庭年收入5000美元至5万美元之间的典当融资者最多,这些人或者家庭负担重,或者受教育程度低、就业状况不稳定,往往入不敷出,因此只能通过典当融资,以弥补缺乏有效收入来源和其他有效融资渠道的不足。不过,"中产阶级上当铺"的现象在美国也能找到,中产阶级在美国典当市场上已开始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独特融资力量。二是个人银行信用不佳。这里主要是指资产信用,它与个人经济状况密切相关。如美国有相当多的人或者没有银行帐户,或者虽有银行帐户但其信贷额度已经用完,故无法顺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信审查,从而不易获得信用卡或消费信贷,这就迫使他们宁肯把目光投向典当,利用典当融资。
四、典当是未受到公正待遇的融资方式

    
古往今来,典当存在了成百上千年,但典当也被人们大量地抨击、指责和压制,长期受到很不公正的待遇,这种状况必须逐步加以转变。

1
.认识理念上的偏颇

    
我们说,旧式典当的确问题很多,形象很差,给人类社会造成了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如当金额度小、典当期限短、当金利率高、加之典当行恶意经营操作等,致使其历代颇遭人反感。如我国南宋著名爱国诗人陆游曾指出:"今僧寺辄作库质钱取利,谓之长生库(即典当行--作者注),至为鄙恶。"清嘉庆十六年(1811)苏州碑刻记载:"苏州内外,私开小押(即典当行--作者注),重利盘剥者,竞有数百十家。"

    
然而,典当积极的一面却鲜为人知,未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例如,欧洲最早的典当行完全是作为慈善机构的面目出现的。15世纪60年代,天主教会系统中的方济会在意大利率先建立了非营利性的"公立当铺",又译"怜悯银行",纯属公益性、慈善性的社会救济组织。目的是通过向广大城乡手工业者和贫民发放无息质押贷款,以对抗社会上日益猖撅的高利贷。这类典当行只需当户到期偿还本金,后来才逐渐过渡到发放低息质押贷款的阶段。18世纪中后期,奥地利维也纳、法国巴黎等市政机构,也仿而效之开办了政府组织经营的公益典当行,且一直延续至今尚存。19世纪中期,就连美国也相继出现了一些这类慈善性典当机构。难怪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明确指出:"在这里,我们且不说公立当铺那样的东西。那是一种反高利贷的措施,……意图在高利贷下保护贫民。"不过,尽管典当业在历史上曾有过自己的辉煌,但由于其不良表现等黑暗面更多一些而致其口碑始终不佳,于是造成至今仍有相当多的人对典当毫无了解或者一知半解,只知其坏,不知其好,尤其不晓得其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给现代社会所带来的正面影响和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这种状况理所当然地造成一些人认识上、理念上的偏颇。具体表现为?quot;典当行就是过去的当铺。趁人之危、敲诈勒索!"因此,"富不偷,穷不当""典当多难为情网!"在他们看来,利用典当融资是件不光彩的事,似乎表明走到了穷途末路;所以宁肯去银行,也不去典当;等等。

    
以上认识和理念显然都已经落伍。因为,现代典当仅仅是一种方便快捷的融资方式而已,其自身的原始特点并不当然构成其自身的本质缺陷,诸如典当的小额性、短期性、高利性等。相反,这些特点恰恰是典当融资方式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较而凸显出来的某种竞争优势。

2
.政策法律上的限制

    
典当的种种特点决定了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受到的打压和限制由来已久,很难享受到一个比较良好和宽松的政策法律环境。

    
在我国历史上,由于种种原因,中共在领导民主革命时期于中央革命根据地金融领域里,就对典当业采取了一系列有关措施,表现为各级革命政权普遍对典当实行打击和限制的政策。如1930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代表大会通过的《借贷条例》规定:"典当债券取消,当物无价收回。"19322月,红军总政治部在关于赣州工作给三军团的信中也指出:"当铺的东西,应当完全无偿的还给城市贫民与城区附近农民,由他们拿当票领回他们的东西。"以上规定表明,中共领导下的革命政权在开展摧毁旧金融秩序特别是城乡高利贷的斗争中,是把典当行列为重点打击目标的。在打击典当行的过程中,主要采取无偿发还当物、没收典当行的一切财产等项措施,并以革命政权的力量为后盾来保证实行。

   
建国初期,中共在金融领域采取了一些利用资本主义、发挥多种经济成份作用的灵活政策。如194812月,《中共北平市委关于如何进行接管北平工作的通告》提出:"对于私营银行、钱庄及当铺,暂不忙处理,可以按照新民主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先规定暂行条例,限令遵守,违者予以惩处。"这里是说,旧式典当不是不处理,而是未到处理时间。

    1956
年初,中国的私人典当业完全实行了全行业公私合营,于是,典当便开始在中国大陆彻底绝迹。

    1987
12月新中国典当业复出后至今,典当业所处的政策法律仍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典当业期间,对我国典当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但19964月人民银行出台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在典当行的组织结构、服务对象、经营范围、资金来源,死当处理等方面都给予较大限制,其中有些很不合理。如规定"典当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明显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如规定"典当行以使用自有资金从事质押贷款业务为限",不允许典当行负债经营,实际上是对典当行的一种歧视待遇;再如规?quot;典当行的服务对象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渗透了太多的所有制色彩;等等。

    
20006月国家经贸委监管典当业以来,由于它制定实施《典当行管理办法》并采取了一系列的相关措施,故使我国典当业所面临的政策法律环境发生了新的重大变化和改善,我国典当业已经进入了建国以来的一个最好时期。当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新办法当中仍有一些不合理限制典当业发展的地方,诸如禁止典当行跨省建立分支机构、不允许典当行从事寄售业务等,尚有待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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