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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出处:江苏中山汇金拍卖 阅读次数:4415

江苏省经贸委市场体系建设处 [2005-06-03]

各市经贸委、商贸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颁发的《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24号),促进我省拍卖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拍卖企业的设立

(一)拍卖企业设立的条件。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6、符合全省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和当地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申请设立拍卖企业须提交的材料。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由全体投资人署名的拟设公司章程原件;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5、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6、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7、已经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注册单位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供核对);8、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及租用合同复印件;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10、员工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联系电话等)。

二、关于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

(一)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条件。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必须达到下列要求:1、符合全省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和当地拍卖业发展规划;2、年检合格;3、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4、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6、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二)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须提交的材料。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的申请;2、拍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4、已经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注册单位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供核对);5、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及租用合同复印件;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拍卖企业验资报告(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拍卖分公司验资报告(注册资本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8、员工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联系电话等);9、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关于设立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的办理程序设立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设立的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对按照本通知要求所提交的材料,按规定的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标注页码,报当地省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二)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分别具文,每季度最后五个工作日一次性集中上报省经贸委。须提交供核对的证书材料的原件一并同时上报。

(三)省经贸委在受理期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公示结束后,省经贸委对合格企业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关于拍卖企业变更注册登记拍卖企业申请变更注册登记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2、企业股东决议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除上述材料外,变更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变更住所的,还需提供新的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及租用合同复印件;变更注册资本的,还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变更股权的,还需提供股份转让协议和新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供新任法定代表人任命书与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企业改制的,还需提供原企业股东会决议(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全体投资人署名的公司新章程原件。拍卖企业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经当地省辖市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经贸委核准,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拍卖企业持换发后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五、关于拍卖企业年度监督核查拍卖企业年度监督核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年度工作报告;2、经法定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拍卖成交额报告;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4、《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拍卖业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5、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当年度完税证明;6、《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拍卖企业每年年初将上述材料按规定的顺序装入档案袋,报企业所在地省辖市主管部门。省辖市主管部门在1月底前将辖区内各拍卖企业的材料一次性集中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对经监督核查合格的企业,在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上加盖“合格”字样印章。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省经贸委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同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拍卖企业持加盖“合格”字样的《拍卖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未经省经贸委加盖“合格”印章以及省经贸委年度监督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手续。送达申报材料和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等各类证书工作,由省辖市主管部门负责。拍卖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颁布的《拍卖管理办法》执行。

 二○○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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